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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分类

授权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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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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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专业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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