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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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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至少6年

招聘到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安排到乡镇卫生院服务至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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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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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员流动制度,“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基本服务年限,经考核合格可择优分别安排到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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