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化保障”守护生育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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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丹 王晖
生育力保护不仅关乎个体的健康孕育,更是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形势发生深刻变化,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和行为模式呈现新特点,平均婚育年龄不断推迟。在此背景下,我国将生育力保护作为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的关键一环,通过统筹设计与系统化推进,实现从医疗技术服务到全方位制度化保障的逐步跃升。
过去,生育力保护主要是指患者在手术或放化疗前,接受精子、卵子或卵巢组织的个体化、应急性医学冻存服务。近10年来,生育力保护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深刻拓展。现代生育力泛指个体或群体生育子代的能力,其保护则是针对可能引发生育力下降或丧失的各类风险因素,所采取的全方位预防与补救措施。这一概念的重构,意味着生育力保护成为一项涵盖整个生命历程并需要结构性政策支撑、行为方式引导和社会环境影响的综合性系统工程。
从认知拓展到实践落地,我国生育力保护工作正是基于这一系统思维,围绕“预防为先导、服务为基础、保障为要点、社会为根本”构建起多层次的行动框架。具体而言,其推进路径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深化宣传倡导,筑牢生殖健康教育的“第一道防线”。
生育力保护核心在预防,提升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生殖健康素养。我国教育系统已逐步将生殖健康教育融入大中小学课程体系,从源头上培植科学认知。同时,群团组织与社会力量协同发力,比如,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持续拓展“青春健康”项目,依托校园、企业和社区建立青春健康俱乐部,通过同伴教育和宣传倡导,每年吸引上百万学生参与,显著提升青少年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此外,我国依托多元渠道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文化氛围,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普及科学优生知识和倡导男女共担生育责任,使“保护生育力就是守护家庭未来”的理念日益成为社会共识。
二是完善卫生技术服务,健全全生命周期的精细化管理链条。
在临床与公共卫生层面,我国正致力于推动生育力保护关口前移,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精细化技术服务网络。具体举措包括:推动生育力评估、遗传咨询与风险评估融入婚前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鼓励适龄人群早筛查、早发现、早干预;实施早孕关爱行动,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避孕服务,帮助群众合理规划生育间隔,减少非意愿妊娠带来的生育力损伤;规范开展医源性生育力保存服务,针对因癌症等疾病治疗可能永久丧失生育能力的患者,要求医生在放化疗前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在满足条件的三级医院设立专病门诊,规范提供配子、性腺组织或胚胎的冻存服务,为高风险人群留存宝贵的生育希望。
三是规范辅助生殖服务,推动医保支付实现历史性突破。
目前,我国的不孕不育诊断技术和辅助生殖服务能力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截至2024年底,全国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已达633家,人类精子库达29家。近年来,每年各项技术服务总周期数超过100万,出生婴儿数量超过30万。为使前沿技术惠及更广泛人群,自2023年起,我国医保政策实现重大突破,积极指导各地将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移植等治疗性项目纳入医保支付。截至目前,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将适宜的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覆盖范围,仅2024年就有超百万人次享受待遇,显著减轻了不孕不育家庭的经济与心理负担,助力万千家庭圆了“生育梦”。
四是完善多元协同的支撑体系,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生育力保护不是孤立的医疗技术问题,而是宣传倡导、服务管理、公共保障与制度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正从顶层设计上整合资源,在生育假期优化、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普惠托育供给、住房政策倾斜以及严控就业性别歧视等多个维度协同发力,系统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这些综合性措施,与生育力保护的医疗实践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构筑起尊重生育、支持生育、保障生育的社会支持网络。
展望未来,推进生育力保护的关键在于持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工作重心从“治已病”转向“治未病”。这要求卫生健康、教育、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深度的跨学科协同治理,将生育力保护的理念转化为可操作、可监督的制度细则,切实融入人口服务的每一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