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死亡证明五条红线要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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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法规处田胜男【典型案例1】2024年某日,某医院接到120平台电话,称刘某昏迷、急需救治。出诊医生到达小区后,由任某(刘某女儿)接应至家中。出诊医生看到刘某躺在卧室床上,查体发现刘某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股动脉和颈动脉无脉搏、四肢冰冷、心电图呈直线、左颈和肩...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法规处 田胜男
【典型案例1】
2024年某日,某医院接到120平台电话,称刘某昏迷、急需救治。出诊医生到达小区后,由任某(刘某女儿)接应至家中。出诊医生看到刘某躺在卧室床上,查体发现刘某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股动脉和颈动脉无脉搏、四肢冰冷、心电图呈直线、左颈和肩部皮肤有陈旧性破损,查看现场发现无呕吐物、无异味、无血迹、无打斗痕迹,判断刘某无中毒致死嫌疑、无外伤致死嫌疑、为正常死亡。当日下午,任某前往该医院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简称“死亡证明”)。次日,任某将刘某遗体火化。
随后,刘某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系被杀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故未予立案。刘某父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医院违规出具死亡证明,致使任某擅自火化刘某遗体,侵犯了其知情权、祭奠权,要求该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居民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死亡证明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本案中,该医院接到120平台指派后,派出医务人员前往现场救治刘某。在出诊医生到达现场时,刘某已死亡,该医院签发刘某的死亡证明符合规定。第二,根据《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情形下,需报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本案中,各项证据均不能证明刘某系非正常死亡,亦不能证明该医院系在不能确定刘某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情形下违规签发的死亡证明。相反,根据出诊医生出具的查体结果以及现场查看记录等证据,该医院系在确定刘某属于正常死亡的情形下签发的死亡证明,符合规定。综上,刘某父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
2020年8月5日9时25分,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至甲医院住院治疗。8月6日21时许,办理出院。
8月6日23时20分,李某因病情危急,至乙医院抢救。8月7日1时30分,放弃抢救,办理出院。
8月7日2时许,乙医院急诊科另一组医务人员接到120呼叫后出诊,到达地点时,发现李某已无生命体征。
8月22日,家属携带李某身份证件至乙医院办理死亡证明。死亡证明记录的死亡时间为8月6日23时40分,死亡原因为猝死。
其后,李某单位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提出,因家属未遵照医嘱继续住院抢救治疗,李某在放弃抢救后死亡,不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在此过程中,相关证据亦表明乙医院在签发死亡证明中存在违规行为。其一,李某直接死亡原因与死亡证明记录不相符。其二,死亡证明记录的死亡时间与诊疗记录相冲突。案发后,乙医院涉案医务人员已接受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死亡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死亡证明作为关联户籍注销、遗产继承、工伤认定等诸多事项的关键文件,直接关乎居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前述两个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在签发死亡证明时,必须严守法律底线、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其合法性、准确性、严肃性。如此,才能既保障逝者尊严与家属权益,又维护医疗行业秩序,让这一重要医学文书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仅适用于正常死亡
居民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由公安机关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失踪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正常死亡的,因死亡地点不同,签发死亡证明的医疗卫生机构也不同。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来院途中、出诊到现场情形下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案例1和案例2均为出诊医生到现场后确认居民已死亡,故死亡证明均由出诊医生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死亡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特别说明的是,依据2020年2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具有签发死亡证明的主体资质。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患方提供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相关文件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效力。
医生负有判断义务
如前所述,医疗卫生机构只对正常死亡情形签发死亡证明。因此,医生首先应判断居民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尤其是出诊到现场抢救的。案例1中,出诊医生注意到刘某左颈和肩部皮肤有陈旧性破损,综合当时各种情况,判断其为正常死亡。其后,公安机关未立案,法院也认定死亡证明签发符合规定。
当然,医学具有不确定性,加之违法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医生的判断未必每次都准确无误。对于由医学发展滞后性以及违法犯罪分子故意掩盖事实造成的判断失误,有关部门应予以一定宽容。
医生必须亲自诊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医生亲自诊查,才能通过专业知识判断居民是否已经死亡、是否属于正常死亡,才能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
实践中,确有医生未亲自诊查便签发死亡证明的情形,相应人员也受到了行政处罚。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时间首先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死亡证明不仅是家属办理户籍注销、殡葬事宜的凭证,也是办理遗产继承、保险理赔、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工伤认定、已故居民存款提取等的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明时,需确保死亡证明记录内容与诊疗记录、现场查看记录等相一致。死亡证明不仅是对居民死亡相关情况的真实记录,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也将是最有力的法律证据。
须按规定办理补发
死亡证明纸质版共有4联,第一联由出具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永久保存,第二联由逝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第三联由逝者近亲属保存,第四联由殡仪馆收集保存。
依据2026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死亡证明纸质版遗失的,由原死亡证明上的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死亡证明纸质版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联至第四联。
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明时,应告知家属因补发有限制需妥善保管,以避免因遗失而影响相关事宜办理。
主题: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