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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医保支付为杠杆重塑医疗生态


速读:目前,上海市医保局发布的《关于优化第十一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医保支付协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这一探索标志着医保治理模式从行政管控迈向支付引导,开启以价格杠杆重塑医疗生态的新阶段。 上海市在前序批次集采执行的医保支付协同方面与其他地区相似,采取稳健的渐进式策略,即对非中选药品通过提高患者自付比例(基药和甲类药品提高10%、其他药品提高20%)进行过渡性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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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金春林 陈珉惺

  目前,上海市医保局发布的《关于优化第十一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医保支付协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这一探索标志着医保治理模式从行政管控迈向支付引导,开启以价格杠杆重塑医疗生态的新阶段。上海市作为医疗资源集聚、用药需求多元的超大城市,顺势而为率先探索支付协同新路径,不仅进行了一次支付方式的技术性调整尝试,也为未来国家层面制度设计和推广积累经验。

四大支点破解困局

  锁定集采红利,延续了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定位。上海市在前序批次集采执行的医保支付协同方面与其他地区相似,采取稳健的渐进式策略,即对非中选药品通过提高患者自付比例(基药和甲类药品提高10%、其他药品提高20%)进行过渡性引导。非中选药品的价格越高,医保基金的实际支出也越多,客观上削弱了集采的减负效果。《通知》明确了同通用名药品实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以集采中选价作为支付上限,为医保基金支付确定红线,从源头避免了医保基金对高价药的隐性补贴。

  分类施策,以支付标准为主、自负调节为辅。《通知》对第十一批55个通用名药品分类处理:44个常规医保药品适用于统一支付标准,意在锁定医保基金支出上限,让集采红利落袋为安;6个自费药品不涉及医保基金,不在本次政策调整范围内;5个特殊药品则因涉及多适应证重叠,涉及肿瘤、罕见病等危重症患者且刚需程度高,采取更审慎的提高自负比例方案(甲类药品提高20%、乙类药品提高30%)。这既保留患者选择权也利用价格杠杆引导理性选择。针对药品的不同属性的精准施策,体现了政策弹性,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特殊患者的冲击。

  应对“原研药配药难”争议,打破“一刀切”窘境。集采工作推进至今,“原研药配药难”“医院管理‘一刀切’”等争议持续存在。在原有按比例报销的逻辑下,高价药直接挤压医院的按病种支付份额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叠加非中选药品采购比例限制,导致用药选择权在事实上被架空。《通知》直面问题症结,打破制度性捆绑。一是取消基层非中选药品采购1∶1的比例限制,扫清制度障碍;二是明确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不因此核减相关病种的支付标准及总额预算指标,从激励端保障集采中选药的使用效应。同时,配套非中选药品采购情况与外配用量进行动态关联分析和监管,激励与约束措施并重。

  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松绑,推动分级诊疗落地。《通知》结合《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了特殊支持。一是明确基层采购非中选药比例不作考核,提升基层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二是对基层使用乙类药品参甲支付,患者报销负担进一步减轻,引导常见病、慢性病患者下沉社区,推动分级诊疗;三是加强外配处方监测,保障患者合理用药。

因地制宜层层推进

  上海市的探索为医保支付协同改革提供了实践样本。但一项制度是否真正具有生命力,在于能否在全国范围内落地生根、持续优化。从地方试点迈向全国推广,不能简单复刻,须正视各地在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区域用药特征、配套执行基础等方面的现实差异,国家与地方协同发力。

  国家层面,构建全国统一顶层设计框架。需加快出台全国统一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框架,明确以集采中选价为基准锁定支付标准,同时赋予地方在品种推进顺序、价差区间对应的自付比例阶梯、特殊品种豁免条件、过渡期安排等方面保留一定的合理弹性空间。省际支付标准差异过大将直接导致患者跨省流动寻求报销洼地,加剧医保基金区域失衡。所以需确立“国家定原则、省级定细则”的分级治理框架,避免一地一策引发政策洼地。应在全国范围内均衡传导改革效力,以统一框架保障政策公平和制度转化。

  地方层面,因地制宜按品种分类分步施策。各地在探索时,不必完全复制上海市按批次推进模式,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的渐进性策略。优先调整短效药品,再逐步扩展到慢性病常用药,对肿瘤、罕见病等重症用药需谨慎。在优先品种选择上可综合考量用药周期与患者依从性、集采中选价与参比制剂的价差、市场份额与品牌依赖度、临床刚需程度与可用替代品情况,并结合真实世界数据为品种筛选提供量化依据。针对不同品种药品,灵活选择支付标准或自负调节的适用方式,同时考虑探索个人账户阶梯式支付规则。建立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集采续约降价情况、新药上市情况、临床价值变化等定期复盘调整。

  多方协同,强化多政策协同联动。目前,各项政策虽有协同基础,改革方向一致,但部分条款也存在相互掣肘的情况。在制度层面,缺乏统筹衔接将导致医疗机构执行偏差、政策空转(如采购限制与支付标准脱节)。在政策推进的不同阶段,审慎判断政策间的联动调整,增强与卫生健康部门评价体系等的衔接性。加强“三医”部门信息共享和规则协调,统一药品价格治理、支付标准、合理用药考核的政策体系,在制定新政策时同步评估对既有政策的联动影响,确保定价、支付、考核各环节方向一致、力度匹配。“三医”部门还需打破部门壁垒,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打通药品审批、市场流通、医院采购、临床使用、医保结算全流程政策通道,实现医药领域政策统一联动。

主题:医保|医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