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卫生健康部门需掌握这些应诉要点


速读:
卫生健康部门需掌握这些应诉要点-健康报网——健康门户

{"id":"512313","toptitle":"行政诉讼发生后","toptitle_color":"","title":"卫生健康部门需掌握这些应诉要点","title_color":"","subtitle":"","subtitle_color":"","crtime":"2026-07-10 10:03:05","condition":"来源: 健康报 ","thumb":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窦家应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等的法定职责,是其强化政治担当的具体作为。

严格遵守

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设定的制度安排。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在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过程中,国家亦不断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政策规定。200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提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的在于解决行政诉讼中原告“告官不见官”的问题,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同时有效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涉及重大人身及财产权益、行政公益诉讼、上级行政机关发文要求、人民法院书面通知等情形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都应当出庭应诉。当然,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高度熟悉

诉讼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被告,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其一,提交的证据必须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这一规则也称“卷宗排他规则”。

  按照规定,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或者采取行政管理措施。这要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全面收集证据,并将证据装订成卷。如果行政诉讼过程中再去收集证据,大概率说明此前的执法存在事实不清的可能。基于此,对于执法卷宗之外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其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超过期限提交的证据存在不被人民法院采信的可能。

  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也就是说,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的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

  其三,提交的证据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外,还包括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涉及不同条线的行政机关,其管理的社会事务千差万别,人民法院精确查找规范性文件的难度非常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等及时提交行政执法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有助于推动行政争议的高效解决。

依法申请

延期举证或补充证据

  考虑到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有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比较繁杂,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延期举证及补充证据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延期举证或补充证据的,需要把握三个要点。

  一是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延期举证及补充证据突破了举证期限规定和“卷宗排他规则”,实操中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形确定是否予以准许,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方可执行。

  二是必须遵守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延期”的具体时限,实操中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确定,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举证。

  三是必须符合证据收集范围的要求。关于延期举证,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必须提交行政执法过程中已经收集的证据,而非行政诉讼过程中才去收集的证据。关于补充证据,则不受此限制。

重点加强

庭审发言针对性

  针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会从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个角度,展开合法性审查。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时,需要紧紧围绕这三个部分有层次地发表答辩意见。

  关于事实是否清楚,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需要重点论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是否已经查实,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需要重点论述是否依据已查明的事实,选择恰当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关于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需要重点论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定的执法程序,是否听取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根据案情重大、复杂等特点经过了听证程序。

积极响应

诉讼协调和解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是推动行政诉讼案件“案结事了”的重要制度设计。行政诉讼涉及“官民矛盾”,促进原告与被告之间协调和解,不仅能高效、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还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融合统一。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在裁量权范围内,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调解情况和建议,对原行政行为作出适度改变,争取原告认可并撤诉。当然,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并不是让行政机关无原则地退让、妥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协调和解中,应当贯彻三项原则。

  一是“知错能改”的原则。对于自查发现的或者人民法院指出的错误及不当行政行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出协调和解意见。

  二是“有为有位”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既不能消极履行行政职责,为了息事宁人无原则地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也不能因为“面子”问题或者担心被追责而拒绝响应人民法院提出的协调和解建议。

  三是“依法裁量”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范围内改变原行政行为时,不能仅局限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领域的相关规定,而应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位阶较高的法律规定,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大胆裁量、积极响应,力促协调和解,既避免败诉风险,又节约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行政应诉,可以说是行政执法过程的延续。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应诉工作不够重视,可能导致执法人员在前劳心劳力、却因后方应诉不力而败诉的后果,最终得不偿失。近年来,公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结果在政府绩效评估中的权重持续加大,加之行政执法追责要求日趋严格,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尤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主题: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