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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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
10月22日,江西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南昌中院决定赔偿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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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认为,赔偿申请人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且一审被判处死刑并被作为死刑犯戴脚镣重点监管,其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其家庭也因其涉嫌刑事案件而受到了一定影响,属于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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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两次上诉后,2019年12月31日,江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黄志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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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20-10-22
10月22日,江西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南昌中院决定赔偿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066603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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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7月16日,黄志坚委托其代理律师方超波向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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