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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分类

经营

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地经营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壮大有可能损害小农户利益:一些地方盲目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强行流转、集中小农户土地,“垒大户”,导致小农户生存、发展空间不断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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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质多数属于“私营”“个体”,农地经营权向极少数个人集中,国家和政府惠农强农补贴都给了个人,赢利也完全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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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问题在不同地区表现不尽相同,程度也不一样,但这些问题暴露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足——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农业发展需要,现代农业发展还需要其他或更好的规模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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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

尽管一些小农户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组织起来,也有一些小农户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牵手,共同进行农业经营活动,但小农户获得的主要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村集体对小农户经营支持有限,而且,村集体也较少从小农户参与合作社或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中获得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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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

无论是何类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的农业生产不同于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并且,在这类经营活动中村委会较少介入,至少没有深度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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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尽管一些新型经营主体在流转农户承包地中得到了村委会支持,但村委会一般充当“中介”角色,主要做农户的流转土地工作,协调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关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信誉担保,没有具体的经营性活动,难以从中谋取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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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地经营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壮大有可能损害小农户利益:一些地方盲目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强行流转、集中小农户土地,“垒大户”,导致小农户生存、发展空间不断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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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不断变大、变强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有可能在村治上架空或绑架村集体,更多地侵占村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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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头企业不同,合作农场是由村组干部发起的农民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的农地股份合作社,以村集体统一经营规模农地方式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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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我们不能因为已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经营问题就否定它们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也不能把局部的、个别的问题上升为全局的、整体问题,更不能由此而放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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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下中央政府和基层政府以及村集体很难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赢利中切出一块,用于乡村社会发展的“公积金”“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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