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国家层面立法还有多远?

第一财经
来源:第一财经
本文字数:2741,阅读时长大约4.5分钟
导读 :各省市对于个人债务清理(类个人破产)的司法实践不断加码,且有望推动更高位阶的司法保障。
作者 | 第一财经 邹臻杰
继深圳推出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之后,浙江、山东亦先后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12月2日,《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正式发布;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也随即出台。
这意味着,各省市对于个人债务清理(类个人破产)的司法实践不断加码,且有望推动更高位阶的司法保障。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步骤。深圳、浙江、山东东营等地的实践,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和经验,虽然步伐有快有慢,但获得的成效以及遭遇的难题,都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亚飞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
浙江、山东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今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早在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也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在国家层面上的立法是目标。”郭亚飞说,在国家层面立法之前逐步完善、解决难点还是很有必要的。
深圳、浙江、山东东营的法律文件有何异同?
郭亚飞认为,三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是地方立法,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浙江的《工作指引》、东营的《实施意见》,两者的法律依据主要还是立足在执行和解程序上。”
换句话说,这两地所指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集中的执行和解协议。“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程序,所以浙江高院的文件标题中也有‘类个人破产’字样。”郭亚飞表示。
浙江的《工作指引》,包括了温州、台州、丽水等地的实践。
“首浙江全省法院将统一适用这份《工作指引》,突破了地级市的限制;《工作指引》的实施必然会带来全省的府院联合、配套制度,提升债务清理制度的效果”郭亚飞告诉记者,《工作指引》是对多个先行先试地区经验的高度总结,可以在新的起点上探索新的重点难点。
比如,《工作指引》中的29条、30条,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以及审查标准做了详尽列举式的规定;也就是说,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即“老赖”)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对前者强制执行,给后者宽松的制度出路。
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29条、30条的标准高于目前法院强制执行的查控标准。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债务清理的透明度、公开度,也对今后法院执行工作的完善提供依据。”
吴建胜认为,《工作指引》虽然还不构成独立的个人破产程序,但是在无法与债权人达到合意时,该文件作出了强制性清理规定,并对债务人设置了5年的考察期。
“鉴于对债务人5年的考察期较长,《工作指引》还设置了灵活的考察期的协商制度,给债权人、债务人的充分协商、执行和解创造了空间。” 吴建胜说。
而对于上述提到的“老赖”和“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要如何界定?吴建胜则表示,附条件免除债务将为个人破产法的出台提供有力支撑,这也是与企业破产法最明显的差别。
而对于山东东营的《实施意见》的特点,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明月看来,目前《实施意见》仍然系法院的内部规定,可以在审理案件中参照执行,但还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现阶段,《实施意见》仅适用于东营中院自身的审理工作。”
“东营中院的《实施意见》立足当前个人破产立制度的实证研究,以及东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兼顾了原则性与灵活性。”明月告诉记者,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为日后出台个人破产制度打下了实践基础,是社会文明、法治健全的制度标志。
明月还认为,个人债务清理,有利于化解自然人(债务人)为企业经营性债务提供的担保性负债执行不能的情况。
“通过全面清查债务人财产情况,以及对债务人高消费行为限制、财产债务清偿等,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受到不合理、过度索债的危害,在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的基础上让其重获新生,又可以使债务人财产更有效的用于清偿债务,避免偏袒性清偿,确保有特定财产担保的企业经营性债权优先受偿。”明月补充。
主题:《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