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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子: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含义、动因与风险


速读:相应地,金融科技的风险指的是底层技术应用在金融领域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底层技术对传统金融风险的改造。 本文按照底层技术对金融风险改造程度的大小,对不同情形下金融科技所具有的风险特征进行了详尽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金融科技是底层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运营方面的风险包括治理或流程控制风险、网络风险、依赖第三方的风险、法律和监管风险、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经营风险等。 宏观层面的风险包括风险传染、顺周期风险、超常波动性、系统重要性风险等。
作者:

李广子,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研究员、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发布日期: 2020-06-06

背景

金融与科技的进一步融合是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与实践和政策层面的蓬勃发展相比,关于金融科技的理论研究则相对滞后。本文按照底层技术对金融风险改造程度的大小,对不同情形下金融科技所具有的风险特征进行了详尽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金融科技的风险

金融与科技都属于风险较高的行业,两者的融合将会形成风险的叠加。金融科技是底层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相应地,金融科技的风险指的是底层技术应用在金融领域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底层技术对传统金融风险的改造。FSB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对金融科技的风险进行了归纳。微观层面的风险主要包括金融和运营方面的风险。其中,金融方面的风险包括期限错配、流动性错配、高杠杆风险等;运营方面的风险包括治理或流程控制风险、网络风险、依赖第三方的风险、法律和监管风险、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经营风险等。宏观层面的风险包括风险传染、顺周期风险、超常波动性、系统重要性风险等。

按照底层技术对金融风险改造程度的大小,可以将上述风险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风险的形态未发生变化,底层技术也未改变金融风险的发生机制。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期限错配风险,即资金供给与需求在期限上存在不匹配,这一风险主要与金融科技借贷活动有关;二是流动性错配风险,即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上存在不匹配,导致出现“挤兑”或者“火线出售”风险;三是高杠杆风险,即过高的杠杆更容易导致违约事件发生。对于这几种风险,金融科技活动与传统金融活动在风险特征上并无大的差异。

第二种情形:风险的形态未发生变化,但底层技术改变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机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治理或流程控制风险。这种风险是指,由于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内部治理缺陷或对业务流程缺乏有效的控制而产生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底层技术的应用至少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这一风险的发生机制产生影响:一是增大了内部治理或业务流程控制的复杂性,特别是,由于一些技术自身还不够成熟,利用这些技术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反而可能增加其脆弱性;二是部分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科技公司在内部治理或业务流程控制方面要弱于传统金融机构,容易引发风险。二,网络风险。底层技术的应用使得金融活动呈现出线上化、网络化等特点,大量的活动由线下转移到线上,使得金融体系更容易受到网络攻击。三,法律和监管风险。一些具有创新性的金融科技活动目前还处于监管真空状态,由此产生风险,比如智能投顾等。四,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经营风险。以支付清算为例,当创新性的支付结算方式成为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时,提供这种服务的科技公司的经营风险将可能演变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风险。五,风险传染。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金融科技活动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传染。一是传染的速度更快。底层技术的应用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使得金融体系中的单个风险能够以更快的速度传染到其他地方。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带动的大量自动交易策略的采用也加大了风险传染可能性。二是传染的范围更广。底层技术的应用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使得金融服务能够触达更多的客户,特别是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的“长尾客户”,由此导致风险传染会涉及更多的群体。六,顺周期风险。底层技术的应用使得金融科技活动面临更高的顺周期风险。首先,底层技术的应用使得资金供需双方建立了更为密切的联系,此时投资者的行为更容易受到市场情绪的影响,从而加大了顺周期性;其次,与传统的投资策略相比,如果不同的智能投顾策略采取类似的评价模型和交易策略,就会更容易产生“羊群行为”。七,超常波动性。底层技术的应用使得大多数金融科技活动在交易上更加迅速,从而会放大市场的波动性。八,系统重要性风险。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些新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实体或业务模式,由此产生新的系统重要性风险。比如,分布式记账技术(DLT)有着广泛的应用,可以在证券清算和结算中发挥核心作用;数字货币和数字钱包本身可能会取代传统的银行支付系统。

第三种情形:新的风险形态,即金融与科技融合过程中产生的新风险,这一类风险在传统金融风险范畴中几乎没有或很少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金融机构依赖第三方的风险。传统金融模式下,市场营销、资金提供、风险管理、信用増级、支付清算、客户管理等金融活动很大程度上能够在金融体系内部闭环运行,对第三方的依赖程度很小。随着金融与科技融合程度的加深,很多金融机构在客户导流、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支撑等环节形成了对第三方科技公司的高度依赖,由此产生了依赖第三方的风险。此外,一些金融机构所依赖的云计算能力、风控所需要的客户交易和行为数据被少数科技巨头所掌握,也容易形成技术和数据垄断风险。如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高度依赖于第三方科技公司,或者,依赖于第三方科技公司的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数量和资产上达到一定规模,那么依赖第三方的风险将可能演变成系统性风险。

政策建议

第一,要从技术和金融等不同维度完善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金融科技的发展不仅依赖于金融机构将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也依赖于底层技术的进步。因此,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应当从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两方面入手:既要支持金融机构利用技术对金融服务和业务流程进行改造,也要支持科技公司加大研发力度,开发新的技术并将其应用于金融领域。

第二,应当出台政策厘清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责任。金融科技的发展涉及不同主体,包括众多的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特别是在金融生态的打造中还可能涉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厘清不同主体的职责边界至关重要。对于业务实质属于金融且现有法规要求持牌的业务,必须由持牌机构经营。这包括支付清算服务、资金吸收、资金发放、信用増级(保险或担保)以及数据征信等业务。对现有法规未要求持牌的业务,应当允许持牌机构与各类具有专业优势的非持牌机构进行合作,如在获客、信贷技术以及贷后管理等领域,应当鼓励市场竞争以提高效率。

第三,对不同情形的金融科技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对于形态未发生变化且底层技术未改变其发生机制的金融风险,应当延续已有的监管规则。对于形态未发生变化但底层技术改变了其发生机制的金融风险,应当基于特定的风险特征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补齐政策短板。比如,对于因技术不成熟可能引发的治理或流程控制风险,可以引入监管沙箱制度,在进行大规模应用之前对技术的可靠性进行验证,还可针对由于应用底层技术而增大的金融系统网络风险制定更加严格的网络安全标准。另外,应当高度重视金融科技活动导致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风险,比如,区块链技术等对金融基础设施改造带来的风险。对于金融科技活动产生的新形态的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尤其需要重视。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对依赖第三方风险的监管。一是针对与金融机构存在广泛合作的第三方科技巨头出台有针对性的监管办法,将其作为一类新型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避免监管真空;二是引入竞争机制,培育新的第三方主体,在必要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科技巨头在数据、技术等方面的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限制,从而防止风险过于集中。

主题:底层技术|金融|金融与科技|金融科技|金融风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