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加强助产服务管理
{"id":"494218","toptitle":"","toptitle_color":"","title":"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加强助产服务管理","title_color":"","subtitle":"","subtitle_color":"","crtime":"2024-03-28 09:04:15","condition":"来源: 健康报 ","thumb": ""}
本报讯(记者 赵星月)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并从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规范助产服务资源调整、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机制等6个方面加强助产服务管理。...
本报讯(记者 赵星月)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并从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规范助产服务资源调整、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机制等6个方面加强助产服务管理。
《通知》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通知》要求,助产机构全面开展产房分娩安全核查,降低产房医疗差错及安全不良事件发生率。落实孕产妇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孕产妇建档、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等关键环节的身份核查。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营造温馨、舒适的分娩和住院环境。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积极开展镇痛分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促进安全舒适分娩。鼓励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加强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设置,切实改善产科住院条件。
《通知》强调,各级公立医院要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严禁向产科和产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产科医务人员薪酬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