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这些关于职业病的常识要知道
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22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了解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拟新增病种已基本确定,目录调整工作正按照规定程序加速有序推进。
职业病目录拟新增病种
已基本确定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我国现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10大类132种职业病,这132种疾病是法定职业病。而职业人群中常见的腰背痛、颈椎病等疾患,一般统称为工作相关疾病,但这些疾病职业特异性不足,也可能与生活方式等相关,难以界定是否因职业造成,纳入法定职业病有一定难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调整的相关前期研究、走访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听取各有关方面对目录调整的意见等,组织专业机构研究编制拟新增病种的诊断标准。此次职业病目录的调整,总体上遵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原则,新增的职业病病种要符合几个条件:
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聚焦重点职业人群;
基本上不增加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
而没有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工作相关疾病,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等。
用人单位不能以健康体检
替代职业健康检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针对职业病危害的现状调查显示,工业企业中40%的劳动者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排名第一位是噪声,第二位是粉尘,第三位是化学毒物。用人单位不能以一般健康体检替代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及周期与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而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是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在对象、目的、组织形式、法律依据、体检周期、技术要求、结论和处理方法等方面都有明显差别。
重庆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医师 王永义:对于职业人群来说,预防职业病要有很强的自我防护意识,具体来说,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话,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的体检、在岗的体检以及离岗的体检,这是很重要的,可以早期发现职业病,要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和康复,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出,通过有针对性地采取三级预防措施,可有效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损伤,例如改进生产工艺,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是通过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健康监护,例如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尽早发现健康损害、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等,以便及时处理、有效治疗。
第三级预防,又称临床预防,是指对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给予积极治疗,并采取促进康复的各项措施。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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